据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 (记者李延霞 王立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取得重要进展。银监会、国土资源部3日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地区范围、土地类型、贷款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该项业务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哪些地区可以开展该业务?《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
哪些地类适用该项业务?《办法》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抵押物价值如何评估?《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