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在部分群众眼里,一些没受处理的非法集资者正偷着乐。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5月30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投资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最大限度地挽回群众损失,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立案全面把握准确划分责任,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严格掌握以下立案标准: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其中,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省辖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省公安机关《侦办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协调办法的规定》,由涉案地公安机关向共同的上级报告备案。如有争议,由该上级公安机关统一指定案件主办地、配合地,统一协调指挥,加强跨地区之间的司法配合,避免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罪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