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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系统加强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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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化质量责任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市工商系统加强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为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全市工商系统从本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5月8日,市工商局负责人介绍说。

工商部门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时,要求经营者不得销售六种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及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者更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但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消法》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追查供货者,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同样要承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如果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该商品质量问题系由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工商部门将发现的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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