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非法侵占他人房屋长达六年,采用谩骂、吵闹、闹访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1998年,鲁山县饮食服务公司准备将其所有的位于其公司旧址上的三间危房拆除,范崇德(现已故)和其妻李桂英听说后以其无房居住为由,请求自行修缮后居住。双方经过商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说明:“该房屋无长期居住的可能性,如以后城建部门什么时间让搬迁或拆房,居住人不得影响。”此后李桂英一直居住于此。后来该公司为了整体规划该地方,决定对该处进行拆迁开发,多次与李桂英商议为其重新安置一处住房,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搬迁,但遭到李桂英的拒绝。双方因此诉诸法庭。经审理,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范崇德和李桂英腾出所占房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范崇德和李桂英依然拒绝搬出,继续非法侵占该房屋长达六年。
六年来,法院多次到李桂英的住处,要求李桂英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但李桂英采用谩骂、吵闹、上访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李桂英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3月,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李桂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桂英有期徒刑两年。
(二)案例评析
本案被执行人李桂英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腾出所占的房屋,但其不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采取谩骂、吵闹、上访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李桂英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