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 通讯员赵烈贞)2月5日,卫东区人民法院东高皇法庭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法庭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原告方证人在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签署保证书后,拒绝为原告作证。
当天,东高皇法庭开庭审理张某诉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称,被告魏某以购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张某多次借款,共计24.8万元,其间归还4万元,尚有20.8万元未清偿。原告张某要求魏某清偿。对有争议的几笔借款事实,原告张某称借款时证人金某在场。庭审中,金某出庭作证,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及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的规定,法庭责令证人金某签署保证书。保证书签署后,金某向法庭陈述,原告张某起诉有争议的几笔借款,借款时和打借条时自己均不在场,并表示自己虽然是原告张某的雇员,但签署保证书后不能说假话。
证人退庭时向原告表示:“对不起了。”证人退庭后,原告张某主动对有争议的两笔借款(共计11.6万元)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