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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使用工业盐加工烩面片
余某某被判刑6个月
 

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 通讯员申晓丽)近日,卫东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自2013年6月在卫东区租一民房生产销售“烩面片”,为贪图便宜,余某某自2013年年底至2014年2月先后两次从叶县裴某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买50公斤包装“精制碘盐”40包,用于加工“烩面片”。2014年6月12日,市盐业局市区分局稽查中队工作人员在余某某生产“烩面片”处查处其使用的“精制碘盐”9包共0.425吨。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余某某所使用的盐中氯化钠含量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不含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含碘的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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