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近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所谓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据了解,保监会2005年《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规定,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三种特殊情形除外,即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凭证时可以提供电子保险凭证,并且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