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秀玲 通讯员 张晶晶
本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新备案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并首次在业内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在利率下行周期及时调整负债成本。
近日,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推动辖内人身险公司落实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不断提升人身保险市场的规范化水平。
预定利率超上限产品停售
《通知》明确,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通知》还指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迅速组织辖内人身险公司深入学习《通知》内容,督促各公司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产品定价与市场利率保持动态一致;同时要求各人身险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定价调整和切换工作,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确保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产品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深化“报行合一”,严防炒停风险
在保险销售环节,《通知》要求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所谓“报行合一”,是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所使用的产品定价假设,包含费用假设等,要与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保持一致,不能谎报虚报、相差过大。
对此,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持续深化“报行合一”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人身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该分局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督促辖内人身险公司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全面强化费用管控,严格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切实提升费用管理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同时要求各公司组织开展专项学习培训,严格销售流程管理,严防炒停风险,确保业务规范发展。
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通知》明确,强化销售行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聚焦消费者权益,强化销售行为管理,要求各公司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销售中禁止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等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各公司提前布局,积极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探索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实现营销队伍的精细化管理,优增优育,强化专业培训,确保其与行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同步,助推营销队伍的高质量发展。
接下来,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将持续督促辖内人身险公司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到位,强化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提高行业的负债质量和风险抵御能力,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