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蓓
本报讯 临近年关,来自鲁山县的农民工李某依然拿不到自己的工资。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知工程老板张某,如果不履行支付义务,将拍卖他的手机“靓号”。张某慌了神,终于将拖欠李某的工资如数交付。
据介绍,鲁山县的李某受雇于张某,为其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张某本应向李某支付工资1.1万元,却一再以“资金短缺,随后给付”为由拖延。经多次催讨,张某始终未予给付,李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张某依然不履行支付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张某,让其履行义务,并向他说明,该案系农民工工资案件,如果不履行支付义务,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张某口头上积极承诺履行,实际上一拖再拖,以“人在外地、工地正在算账”等理由,迟迟不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干警想通过冻结资产的方式来促使其履行义务,但查询发现,张某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正当案件陷入僵局时,执行干警突然发现张某的手机尾号是888,属于“靓号”,随即前往移动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靓号”确系张某所有,虽属于虚拟财产,但存在变现可能,其市场回收价在1万元左右。执行干警立即向移动公司送达了查封裁定书,要求禁止该号码进行过户和携号转网。
在对该“靓号”查封后,执行干警再次联系张某,如果一天内不履行完毕,将拍卖该手机号用来支付李某的工资。张某听说此事后顿时慌了神,表示自己的手机号已经使用多年,很多商业往来用的都是该号码,如果被商业伙伴知道了,很多合作就会泡汤。张某承诺第二天一早就会给李某支付劳务费。
上月26日一早,张某如约将全部执行款一次性支付,李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相关链接
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或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76条的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平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