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人贩子余华英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分割骨肉,让父母痛不欲生,是最违背人伦的罪行之一,人们因此对人贩子无不愤恨,期待以重刑治之。余华英被判处极刑,也算顺应了公众期待。
法院审理查明,在1993年至1996年短短3年时间里,余华英与同伙流窜在贵阳、重庆等地,专盯出租屋里的孩子,先后将11名儿童拐卖至河北邯郸。她卖掉的第一个孩子是自己的私生子。也许正是这次伦理上的自我放弃和金钱诱惑,开启了她的犯罪魔盒。
余华英罪行严重,罚当其罪,但她被处以重刑,与人们期待的重刑主义并非同一逻辑。后者是人们出于朴素的道德观,认为对拐卖儿童者必须施以重刑,才能解恨、才能杜绝拐卖。其实,这是罚过其罪,不合法理,也未必有好的效果。
刑法的功能之一是保障人权,重刑主义不利于保障人权,不利于约束司法权。另外,罪刑法定要求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罪与刑要相当。还有,重刑主义或让被拐卖中的儿童处于危险境地,这一点尤其要注意。
其实,拐卖儿童的真正问题,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余华英文化程度不高,却在西南省份和河北邯郸之间建立一条成熟的犯罪链条。没有收买和配合,这一链条不可能维持3年。按照刑法,附于该链条之上的所有罪行都应被追究。可惜,不止邯郸这些买家,几乎所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中,罕有买家被追究刑责的。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公诉罪,不同于自诉罪的不告不理,司法部门应秉公执法。迟迟不见判例,不应该,也很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