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蓓
本报讯 6月19日,从鲁山县法院传来消息,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因给他人提供客户的“手机号+验证码”非法获利2677.5元,被告人姬某付出了代价。
据了解,姬某开了一家通讯器材店,代理移动电话入网等业务。经营过程中,姬某认识了顾某(已判刑),顾某告知其每提供一个客户的“手机号+验证码”,在社交媒体等平台注册新用户成功,即返现3元。随后,姬某利用业务之便,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提供给顾某用于注册新用户,姬某从中非法获利2677.5元。
事发后,公诉机关以姬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姬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姬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规定,判决姬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鲁山县法院一级法官崔冬冬特别提醒,切莫因“小利”而获“大刑”,未经他人同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