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6月13日电(记者林碧锋)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13日发布消息,6月13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拐卖人口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被告人贺某奎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伟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李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伟被拐案因其“手绘地图寻亲”最终成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12月5日,被害人李某伟(时年五周岁)在盐津县家中玩耍时,被贺某奎、王某元二被告人诱骗至四川省筠连县,后被卖至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案发后,李某伟亲属寻找未果。2022年1月,通过DNA比对后,李某伟与其生母相认团聚。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