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2日,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近期面向业内征求意见,拟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从此次《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从2015年版的6条扩展至23条,分别从团险定义、发展方向、承保管理、保险利益、退保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提升团险数字化管理水平
《意见稿》明确,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具备专业的业务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也应一并载明。
明确八项“负面清单”
《意见稿》还指出,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保险公司报送团体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符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与此同时,《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发现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具体包括:在回溯中发现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和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