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耀华
本报讯 开饭店未提醒食客莫浪费食物是违法行为!3月27日,鲁山县一家餐饮店因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被当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罚单。
据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张佳雪介绍,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在县城南新区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发现黄某经营的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鉴于此,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当场开具了罚单,作出警告处罚,并对店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以来,我局开出的首张罚单。”张佳雪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