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6条。
《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减分项等6个方面;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
《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视情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