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罢儿媳和婆婆,再说说女婿和岳母。
2月14日情人节,宁夏泾源县出台了《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试行)》,除了限制彩礼、人情礼金外,还明确倡导女婿赡养岳父母。这个题目出得新鲜、出得奇怪,网友议论纷纷,上了热搜。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女婿一定要赡养岳父母。相应地,赡养公婆也不是儿媳的法定义务。不过,由于女儿女婿、儿子儿媳是一家,《民法典》规定了儿媳、女婿的协助赡养义务。这是符合现实和情理的。但是,《民法典》为什么没有明确女婿和儿媳对岳父母和公婆的赡养义务呢?我们还要从民法的权利义务框架上理解。
民法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权利义务,两者必须对等,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公婆和岳父母对儿媳和女婿没有尽过抚养义务,这是自然形成的,无法弥补,但《民法典》在继承顺位上,也没有儿媳和女婿的位次,这等于说,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没有权利可享。因此,为了维护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儿媳和女婿的赡养义务。
当然,如果丧偶的儿媳和女婿也尽到了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义务,那么也可以获得继承权,这依然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说这么多,其实是想强调行政法的一个原则: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果是某民俗协会、行业协会倡导女婿赡养岳父母,并无不可。但对政府来说,最好恪守法律边界,还是要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