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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这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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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部门联合发文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这样报销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1月10日,从市医保局传来消息,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发文,公布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的优化政策。

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省财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领域省级分担比例负担。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70%。

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情况及时预付救治资金,缓解运行压力,救治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政策执行期限及时做好相关资金清算。

省医保局将部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我市参保职工、居民参照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执行。

上述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另外,我市还将扩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收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结算协议管理。

临时专项协议执行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先行执行至3月31日,原则上,临时专项协议签订之前的费用不再追溯。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需按照当地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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