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秀忠
按照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部署,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于8月18日出台了《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根据《指南》,我市将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已设立的此类机构半年内重新完成审核登记。
设置有门槛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范畴是什么?《指南》中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指南》中还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5万元。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应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监管很严格
记者了解到,《指南》中规定,严格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严格监管。
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申请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应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收集与培训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信息。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同意后,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落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再新审核面向3岁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指南》实施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按《指南》要求半年内重新完成审核登记。
管理将加强
今年以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加强与教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文化专干队伍力量,建立排查工作微信群和统计台账,认真开展拉网式排查,掌握了全市963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管理权移交前持证情况和预收费监管、收费规范、银行托管专户开立等方面的情况。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郭群献近日告诉记者,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前期全面开展了数据对接、摸底排查、疫情防控、建立白名单等工作,工作中发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部分存在着商住两用房混用、消防设施不完善、培训界限不清等各类问题。下一步将对照《指南》,加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