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耀华
本报讯 因采挖兰草,鲁山县农民静某犯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7月12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搬到该县尧山镇旅游服务中心广场,对静某依法实施公开宣判。
“真是领教了,原来兰草也不能随便采挖。”当天下午,现场旁听的67岁的刘老汉与身边的旁观者议论说。
据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崔冬冬介绍,被告人静某今年50岁,家住鲁山县尧山镇营盘沟村。2021年11月,静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在自家附近山上先后采挖野生植物兰草17丛(51株)。今年4月,静某将采挖的其中9丛兰草摆放在尧山镇石林路上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采挖的兰草品种为蕙兰,属于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今年7月1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静某依法提起公诉。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为了以案释法,法院决定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公开宣判,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静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案是鲁山县法院有史以来审结的第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宣判后,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