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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6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发布
三类人群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提至3万元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6月16日,从市医保局传来消息,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方案》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6类困难群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600元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6500元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特困人员等人群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提至3万元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进行倾斜救助,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救助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分类给予救助。

三类人员可享受“一单制”结算

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向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县级以下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获得医疗救助;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并实行“一单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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