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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电动车即日开始上牌
10月1日起未上牌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记者 刘蓓

本报讯 6月9日,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传来消息,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由市创文指挥部牵头,市公安局安排部署,6月10日起,对市区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纳入规范管理,驾驶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据了解,此次电动自行车上牌范围包括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石龙区。

具体实施细则为,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三轮电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悬挂标识牌。

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登记悬挂绿牌。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电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登记悬挂黄牌(标识牌)。市区电动自行车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上牌完毕。10月1日后商家须带牌销售电动自行车。

对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新能源汽车属性的,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准备好身份证、购车发票等有效证件和购车手续,届时到居住地登记点免费办理上牌手续。电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的,需出具电动车来源合法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或社区公章。若盖章有困难,可由3名以上邻居或亲属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22年9月1日起,对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由执法人员予以登记并责令其限期上牌。10月1日起,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交管部门提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其他标识牌。请市民购买符合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和已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经销商要依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须佩戴安全头盔。对未佩戴安全头盔和驾驶未上牌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交警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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