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来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呼吁取消醉驾入刑。正值全国两会,他的声音被微博放大,冲上热搜。
朱列玉认为,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车而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案总数的1/3,比例太高。另外,由于“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远的影响。因此,他有两个选择性建议:一、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让法律多一分人情和温度,降低犯罪率,建设和谐社会;二、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醉驾犯罪行为人能真正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从舆论来看,大多数声音不同意他的建议。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法律上也叫抽象危险犯,也即只要你有了这种行为,就视为犯罪,而不看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具体到醉驾入刑,即只要你醉驾上路,就视为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潜在的危险,即抽象危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肯定有它的理由。在所有犯罪中,危害结果最不能弥补的,就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把潜在但紧迫的危险列为犯罪,并无不当。
再看看朱代表取消醉驾入刑的理由,也很难成立。诚然,醉驾入刑已超过盗窃罪,成为数量上的第一大罪,但盗窃罪比例的下降,与消费支付的变化有关,而不是醉驾的犯罪样态超过了盗窃罪。而且,如果某一罪行的犯罪比例过高就要取消该罪,盗窃罪岂不早该取消?何况,醉驾威胁的是健康和生命,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尚可弥补。盗窃罪都没有取消,醉驾入刑更没取消的必要。至于“取消醉驾入刑”的效果能降低犯罪率、建设和谐社会,根本不值一驳。
朱代表还有一点儿没认识到,就是“醉驾入刑”能导致关联犯罪的下降。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就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存在,让交通肇事罪数量大幅下降,这说明危险驾驶罪具有预警功能和惩罚功能,对路人的人身安全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我认为戴委员说得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