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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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费线索征集开始
央行在港成功发行25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
有网点的商业银行必须 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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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料” 我来“曝”
“3·15”金融消费线索征集开始

 

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消费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及人们的生活消费领域。互联网金融、保险理赔难等问题层出不穷,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金融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即日起,平顶山晚报将结合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维权年主题“共促消费公平”,立足财经金融领域,开启“您投诉 我维权”线索征集令,搭建与市民维权的互动接口。

这些基本权利 您是否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

4.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行为,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这些侵权行为 您是否遇到?

办理银行业务时,您是否遇到过以下侵权行为:办卡必须开通短信提醒等业务;储户户的钱财被冒领,银行拒不退还被冒领的存款;发售理财产品不设风险提示,银行对核实合同的条款不做解释;霸王条款,银行卡被盗刷、信用卡被分期、存款变保险;银行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一些机构或平台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等。

办理保险业务时,您是否遇到过以下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员工私自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并截留不上交,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冒领生存金、保险赔偿金等;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虚假宣传,不告知责任免除、特别约定条款、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捆绑销售,不单独卖交强险,必须与商业车险一起投保;保险公司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加扣项目多,定损环节计算标准不透明;理赔流程和资料烦琐,理赔时效较长等;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销售人员存在“看人下菜”的问题,对不同客户服务态度不一,态度生硬,方式简单,怠于解释说明;个人的投保信息被共享,如在产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同一集团的寿险公司打来精准营销电话等。

您投诉 我维权

近年来,平顶山晚报推出的“3·15”新闻报道深受广大消费者、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和好评。近期,本刊继续启动“3·15”金融消费报道,您在金融机构(含银行、保险、证券等)办理业务、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疑惑、不公和侵害,都可向我们投诉爆料,您所提供的任何线索,我们都将认真对待,必要时本报记者将通过深入客观调查,与您一起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线索征集途径:1.拨打电话:0375-4973516;2.发送邮件至pdszhangxiu@163.com(请注明平顶山晚报“3·15”行动);3.关注“平顶山金融圈”公众号,后台留言。请您留下准确信息和资料,方便我们与您联系。 (朱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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