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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养父母”也是“收买者”,该追责就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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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1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是“养父母”也是“收买者”,该追责就要追责

 

文|南都

因被拐卖而与家人失散14年的孙卓近日与亲生父母见面,同时,其“养父母”被采取强制措施,孙卓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而与孙卓同时被拐的符建涛母亲彭冬英则表示对于儿子的“养父母”绝不原谅,亦不会出具谅解书。在认亲重聚的感动过后,如何对待被拐卖孩童的“养父母”,再次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

如何对待被拐卖孩童的“养父母”,是每一起寻亲案例中被拐卖的孩子及其亲生父母必然遭遇的伦理困境。

对于被拐卖的孩子而言,这是养育了自己的家人,甚至很大一部分孩子在被找到之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被拐卖的,在他们心里,那就是他们情感和心理上的父母,多年朝夕相处陪伴成长的感情对他们而言,是不可能像格式化一样直接清除的。但同时,在得知自己是被拐卖的之后,这些孩子不得不面临一种矛盾的心情,就是自己情感上的“父母”也是造成自己与亲生父母分离的买家,这种双重身份带来的伤害也是难以消弭的。孙卓作为一个十几岁的孩子,说出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是对自身情感的朴素表达,不难理解,亦无须苛责。

对于被拐卖孩子的亲生父母而言,与其说是原谅,不如说更多的是无奈。与他们谈原谅有点过分残忍,从《失孤》原型郭刚堂、《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到与孙卓共同被拐的孩子符建涛母亲彭冬英,都是在自责与一次次的绝望中坚持寻子十几二十年,他们的人生被完全改变甚至可以说被毁灭,而即便寻回孩子,人生也不可能重来。符建涛母亲彭冬英表示,不可能出具谅解书,理由很简单,“就因为他们养了我的孩子14年吗?我没办法原谅,不是我让他们养的,也不是我养不起,是他们偷走了我的孩子。”在采访中,郭冬英始终使用的词,是买家,确实,对被拐卖孩童的亲生父母而言,他们就是令其骨肉分离的买家。当然,在更多案件里,“养父母”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是追诉时效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被拐儿童亲生父母选择放弃追究买家责任。

舆论对于涉嫌收买儿童的“养父母”义愤填膺,呼吁“买卖同罪”,是出于朴素正义的情感表达,但正义感不能过界变为道德绑架。被拐卖的孩子及其亲生父母都是受害者,被拐卖的孩子是无辜的,无论他们决定如何与亲生父母相处,对“养父母”是恨是爱或是爱恨交织地共同生活下去,都只是个人选择,他人都无法也不应置喙。而亲生父母,无论是选择不原谅或是为了孩子而不追究,他们的选择都应当被尊重,没有哪一种选择可以被称为铁石心肠或怒其不争,更不应当被谩骂。

最后,必须明确的是,是否原谅是个人选择,也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但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无论当事人是否原谅,均不应影响对收买儿童者依法追责。拐卖儿童是刑事案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因当事人意愿而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与责任。

公众之所以会有“买家无罪”以及大部分买家并未被追究的印象,是因为2015年之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后,“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由于不少亲生父母顾虑到孩子的感受而选择出具谅解书,“养父母”作为买家被从轻处罚是比较常见的。

然而,即便从轻处罚甚至不被追究,也不代表买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且,除了社会的呼声,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公益组织创始人张宝艳曾于2019年提出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提至十年的建议,加重处罚或将成为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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