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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墙倒车受损 协调赔偿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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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街建井三处高层楼下
风吹墙倒车受损 协调赔偿无结果

围墙倒塌车辆被砸现场 本报记者 彭程 摄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在停车场缴费停车,大风吹倒了围墙,车辆被砸。经街道、社区多次组织协调,索赔仍未有结果。12月7日,市民庆先生、张女士向本报反映了此事。

车被砸坏:

索赔仍未有结果

11月29日,市区曙光街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建井三处高层楼下一堵围墙倒塌,楼南侧停车场内数辆私家车被砸。

事发当天,在新华区曙光街街道办事处、曙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停车场负责人、建井三处负责人、被砸车辆的车主进行协商,并签订鉴证书:现有5辆小型轿车停放于曙光街双丰商城北门对面停车场内,由于11月29日中午大风骤然升级,13时左右建井三处门洞围墙倒塌,造成5辆汽车不同损伤。停车场负责人、建井三处、车主在曙光街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同意对此事进行协商。鉴证书后附有5辆车车牌号和各方人员的签字。

“除了当天那次,之后还开了三四次协调会,但是最终没有任何结果。”庆先生说,停车场说他们收的只是车位费,对车辆损伤不负责,且倒塌墙壁是建井三处建设的,应由建井三处赔偿;每次开协调会,建井三处都有人出席,但是从不发言,只是说听一听回去向领导汇报。

三方协调签订鉴证书后,庆先生和张女士将车辆送往4S店定损。庆先生的是长城汽车,只购买有交强险;张女士的是广汽传祺,今年6月份购买的,有全险。事发后,保险公司曾派人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表示在有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以向第三方索赔。

庆先生和张女士都是临时停车,分别向停车场管理方平顶山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了10元、5元停车费,两人均向记者出示了他们的缴费记录。

停车场:

自己没有责任

12月7日上午,记者和庆先生、张女士一起来到事发现场,看见倒塌的砖块水泥被清理至原墙壁内侧,原墙体位置放了两个电动伸缩门,门南侧车位上有数辆车停放。

在上述停车场入口处有一个收费公示栏,其中说明事项中提到:“本停车场所有收费均为场地占用费,仅供车辆停放,如有损失概不负责。”

停车场归属平顶山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先生说,停车场占地分为两块,楼东头的地归建井三处所有,楼南侧的归政府所有,事发的地方在后者范围内,又是因为建井三处的墙壁倒塌所致,所以他们没有赔偿责任。

“我们停车场都有监控,也有损失不赔的说明,比如说出了打砸玻璃、划伤车体等问题,都直接报警立案了,我们不负责赔偿。”陈先生说。另外,之前建井三处高层大门上方有水泥块掉下砸伤车辆,车主都是找建井三处进行赔偿的,建井三处也赔了。

陈先生还说,停车场初设时,倒塌的墙壁只有约两米高;一两年前,墙壁在原来基础上直接加高至3米多,且在原来墙壁的西侧开了一个门;因为建井三处在自己的地方加高墙壁,他们也无权插手,更无法就潜在危险进行交涉;该墙壁位置本来预设的是大门,不知道为什么一直没有使用而是建了墙,这道墙很有可能是违章建筑,所以责任都在建井三处。

“事发当天,有附近做生意的人告诉我们,他们之前就发现墙壁不稳固,也向建井三处反映过。”张女士说,既然之前有迹象,也不知道停车场为什么没有做警示标志。

建井三处:

停车场应承担部分责任

之后,记者辗转找到了建井三处生活服务部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说,倒塌的墙壁确实是他们处的,整个停车场的地块都归他们所有,并由建井三处家属院物业平顶山市润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平顶山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有《场地租赁合同》。

在李先生提供的合同上可以看到,合同签订时间为9月1日,其中第九条第二款有“乙方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所有车辆损伤、财物损失、人员伤害(含乙方的看护等人员)等,自行承担全部经济费用和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第三款有“乙方承担合同期内本合同没有注明但实际发生事件的全部经济费用及法律责任。乙方在承租期间在承租场地上的营业行为给第三方人员或己方人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民事责任”;租赁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月租金为2000元。

“在他们场地上因为经营行为给第三方带来损失,他们怎么会一点责任都没有?”李先生说,“协商进行到现在,我们从来没有说过不承担责任,但是既然签有《场地租赁合同》,我们认为停车场管理方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现在因为停车场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协调无法推进。”

保险公司:

我们可以理赔

张女士的车在众诚汽车保险参的保。事发后,保险公司曾派人到现场查看。

“张女士购买的保险中有车辆损失险,针对这起事故,我们可以理赔。”众诚车险河南分公司客户部负责人肖先生说,根据事故是否有明确的责任方来分辨,此次事故中张女士的车停在正规停车场内被有主的墙壁砸坏,且张女士目前已经向第三方索赔,在车主没有请求下,他们不便介入。“如果责任方拒绝赔偿,客户可以向我们请求赔偿,之后我们就会按照规定来理赔。”

律师:

停车场需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守伟认为,庆先生、张女士等人把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内,他们与停车场之间已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虽然停车场一方在入口处写有:“本停车场所收费用为场地占用费,仅供车辆停放,如有损失概不负责。”但该提示免除己方主要责任,应属于无效。停车场方作为车辆的保管方,理应对保管期间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车辆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张女士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她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即依法从车主手中获得了代位追偿权,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12月8日,曙北社区党委书记蓝欣欣说,目前此事还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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