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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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自主”教学权利,家长不必动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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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自主”教学权利,家长不必动辄“指导”

 

文┃光明

教师享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的权利。

据媒体报道,近些日,动不动就有家长举报老师的日常教学教育活动。

上海一所学校因进行了月考而被一位家长举报,要求学校取消月考和分班考。贵州某小学的一名家长举报老师布置过多的书面作业,遭到大多数家长的集体抵制,全班39位学生的家长中有37位联名要求举报者的孩子转学。

作业少了被举报,作业太多也被举报;体育活动少了被举报,体育活动太多也被举报;孩子没有评上小队长被举报,孩子参加班级活动太多也被举报……在中小学,同一个老师经常处理着大量截然相反的家长举报。一个40人的班级,就有40双眼睛,加上学生的父母,就有120双眼睛,如果这120双眼睛时刻以挑剔的目光盯住老师,那就是被后人誉为“圣人”的孔老师再世,也扛不住这样的盯。

从一些新闻报道看,许多举报其实就是老师在教育教学相关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对一些规定性的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变通。很多时候,举报作业多、考试多的家长,孩子学习常常比较吃力,应付不了当下的学习任务;举报作业少、考试少的家长,往往孩子学有余力,希望得到更进一步的提高。矛盾在于,家长的目光往往聚集在自己的孩子身上,而老师的很多教育决定是基于教学要求以及绝大多数孩子的平均水平而作出,即使有什么不大妥当之处,也绝谈不上错误。

从根本上讲,教师的行为标准,不是以学生是否满意、适应而定,也不是以120双眼睛是否看得过去而定,而是以教师法及其相关而定。正在征求意见的《教师法(修订草案)》第九条就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的权利。“自主”,而非在家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尊重了老师的专业性和教学工作的独立性。毕竟,教师在专业上更懂如何教育学生,且与学生朝夕相处的是老师而不是绝大多数家长。

不论社会如何变化,变化有多快,学校发挥的普及知识、传授技能、传承价值的社会功能没有变。而老师就是完成这些功能的操作者。显然,在这种操作中,老师需要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能所有言辞、所有行为都严格按照规定好的方式和模式进行。既有空间,就有可能出错,就有可能造成来自不同家庭、带有不同习惯、适应能力不同的学生的不适。这样的错和造成他人不适的事,都是我们每个人常常在做的,所不同者,就是没有在120双眼睛睽睽之下。

教育部门开通家长举报、投诉的通道,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老师的教学行为起到一定的督促和规范作用。可是,举报的泛化,除了僵化了相应规定,使一些规定变成教条之外,也大大缩减了老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可怕的是,举报的泛化,也同样缩减了社会的容错空间,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宽容,形成你防剑拔、我备弩张的紧张状态。这样的教育环境,很难成长出具有创新精神的人。

一个教师如果长期在百多双眼睛的盯视下工作,无疑会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更无法与家长建立起彼此平等、互相尊重的关系。如此,则备受推崇的家校共育从何谈起?孩子的健康成长又靠什么来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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