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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海延长生育假期、增设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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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1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青海延长生育假期、增设育儿假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邰思聪)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为更好保障生育女性身心健康,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原本的30日增至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1个月至3个月假期。

同时,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经所在单位同意,夫妻双方也可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条例规定,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新华社西宁11月26日电(记者央秀达珍)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青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88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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