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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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加收临时燃气附加费

 

□记者 李科学

本报讯 11月19日从市发改委和市交通运输局传来消息,由于天然气价格持续上扬,经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通知,自11月20日0时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加收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气附加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元。

据了解,我市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上涨,从年中的4.35元/公斤上涨到11月1日以来的7.39元/公斤以上,涨幅在41%以上,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增加,影响了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市场的平稳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精神,经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加收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气附加费。

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气附加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元,自11月20日0时起执行。此项政策是缓解天然气价格上涨过快对出租汽车影响的临时措施,待天然气市场供需改善,价格回落至每公斤6.0元以下且连续30天以上,或运价调整工作完成,燃气附加费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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