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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厚爱: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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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厚爱: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

 

经济犯罪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诉讼也能正常推进,而一刀切地适用逮捕措施,反而可能导致企业失控

文┃澎湃

9月22日,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因为是常识,所以需要一再被重申;因为一再被重申,才能强化司法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既定政策抓手。强调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也是有的放矢地推进改善营商环境,给民营企业吃一颗定心丸,减少因为办案对企业的不必要伤害——不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不能因为割肿瘤,就不止血;不能因为船长涉嫌违法,就放任大船撞冰山。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今年工作要点,这是中国法治文明提升的重要措施。从法理上说,任何公民都适用“无罪推定”,在没有判决有罪之前,执行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都应该进行必要性的审查,这是“少捕慎押”的法理前提。

事实上,民企涉嫌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诉讼也能正常推进,而一刀切地适用逮捕措施,反而可能导致企业失控,引发逼债、挤兑、生产停摆、工人失业等社会风险。所以,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不是“偏向”、纵容,而是寻求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以司法服务大局,这是真正的实体正义。

民企发展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体制壁垒和政策限制,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有时走到了政策法规的灰色地带。对于民企的司法评价要谨慎,否则,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比如,浙江省永康市一家企业造出平板走步机,却被当地认定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涉嫌生产伪劣商品罪。当地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之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这是一种新产品,检察院也做了不起诉处理。如果当初贸然逮捕企业负责人,厂子垮掉,工人失业,债权人拿不到钱,事后的平反也就没了意义。

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同时,检察系统也在积极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帮助企业查找出违法犯罪的制度原因,填补漏洞,做到标本兼治。

前不久,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明确表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现在没有改变,将来也不会改变!”其实,“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这次最高检重申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体现的是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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