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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扩大,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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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元琪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责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的重要举措。9月6日,市民政局传来消息,省民政厅已于近日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通知,我市也已将《认定办法》下发至各县(市、区),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认定办法》,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扩大,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

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我们的原则是‘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据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省民政厅积极回应困难群众的迫切需求和地方实际工作需要,出台《认定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让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有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放宽认定条件,优化认定程序

根据最新规定,这次新修订的《认定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后,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2017年3月6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新的《认定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附则。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说,与以往相比,新修订的《认定办法》主要有两个变化:

一是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明确,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三类情形的残疾人作为“无劳动能力”情形。它还进一步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且收入和财产的核算办法参照《河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基层认定“无生活来源”提供了依据,更具操作性。《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其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此外,《认定办法》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是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优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责任,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

增加老年人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对于已按照《老年人健康能力评估》评定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可分别认定为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类别,简化评估程序、减少重复评估,便于基层操作。

申办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据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认定办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认定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已下放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特困人员认定情况。

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值得一提的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说,新修订的《认定办法》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现状而制定的,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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