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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新规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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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8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新规9月1日起执行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自今年9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将按照人社部最新发布的规定执行。”8月25日,市社保局支付科科长李亚丽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新规中明确,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职工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在职死亡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退职)死亡人员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李亚丽提醒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应尽快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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