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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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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3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据新华社哈尔滨3月25日电 (记者 梁书斌)3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

案发后,刘某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据介绍,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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