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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5人被司法机关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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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5人被司法机关追责

 

□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禁渔期内,白龟湖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作业,但还有人顶风作案。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违法捕捞鱼虾的郭某某、朱某某等5人依法作出罚金、有期徒刑、赔偿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处罚。

按照有关规定,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是白龟湖禁渔期。2020年4月7日、8日,为喂养家中饲养的鱼鹰,郭某某和其母亲(相对不起诉)先后两次在白龟湖非法电鱼,共捕捞鱼虾35公斤。依照刑法规定,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赔偿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5000元(已履行);已扣押的铁皮船、电鱼器等捕捞工具予以没收。

2020年5月下旬,朱某某、陈某某等4人合伙出资购置工具,自制抬网放置在白龟湖内,并在抬网上方悬挂大功率灯泡非法诱捕野生杂鱼。2020年6月,渔政执法人员发现抬网后将其割断,4人修补抬网后继续非法捕鱼,共计获利29224元。2020年7月7日凌晨,朱某某等4人在非法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依照刑法规定,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某等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朱某某、陈某某等4人共同赔偿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3万元(已履行);已扣押的铁皮船、抬网等捕捞工具予以没收。

截至目前,郭某某、朱某某等5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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