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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童案”改判死刑:自首非恶性犯罪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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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百香果女童案”改判死刑:自首非恶性犯罪免死牌

 

自首不能冲淡杨光毅犯罪行为的罪大恶极程度,以及对社会底线的严重冲击,不足以让其受到从轻处罚。

文┃熊志

12月28日上午,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审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杨光毅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此后最高院指令广西高院对该案再审。

2018年10月4日,年仅10岁的杨晓燕卖完百香果回家途中,被杨光毅强行抱起扛上山强奸杀害。由于性质恶劣,此案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事实上,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凶手的作案动机、手段都交代得比较清楚,核心的问题在于罪刑的适用。

二审改判死缓,一个重要原因是,杨光毅有自首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死缓基本相当于凶手的命保住了。但问题是,在此案中,自首情节是否足以为罪犯保住一命?

要看到,杨光毅不仅将魔爪伸向了10岁的未成年女童,而且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另外,杨光毅自首,是在他被怀疑作案之后。对于受害者一家,杨光毅及其家人至今也没有任何道歉。且据受害者家属委托律师走访发现,杨光毅曾有多次跟踪、搂抱、骚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造成多名女孩产生心理阴影。

这些情节的存在,都直接间接地导向一个结论:自首不能冲淡杨光毅犯罪行为的罪大恶极程度,以及对社会底线的严重冲击,不足以让其受到从轻处罚。

如今,再审改判死刑,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它不仅让受害者家属获得一丝宽慰,此前二审引发的一些舆论,也得到了回应。

以死刑而非死缓论处,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顺应了民意,但要强调的是,它并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情绪裹挟下的舆论胜利。

无论是基于受害者的未成年特征,还是作案的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包括骚扰幼女隐藏的潜在风险,此案最终以死刑落锤,在司法实践层面,本身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在任何文明社会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尤其是涉及性侵或致人死亡类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通行做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可见,以升格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为抓手,为未成年人群体筑起一道更坚固的“防护墙”,是未来立法和司法的一大发力方向。

从这个意义上讲,“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审改判死刑,不仅是个案中公平正义的彰显,也是对我国法治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的有力呼应。这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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