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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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把刑事保护打上公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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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把刑事保护打上公屏

 

将有着严重社会危害的网络诽谤,纳入公诉案件范畴,由司法机关主动纠问,替公民主持公道。

文┃沈彬

杭州的吴女士取快递被偷拍、被恶意编派成荡妇出轨,遭遇“社会性死亡”。如今,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自诉,已“升格”为公诉案件。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这起案件一波三折,从行政拘留到刑事自诉,再到公诉立案,可以说,是司法对公民的人格保护跟上了网络社会的发展,是司法机关对于新型涉网犯罪活动做出积极作为。

在本案中,吴女士面对突如其来的网络暴力、恶意造谣,拿出了较真的勇气,在警方对造谣者做出行政处罚之后,依然提起诽谤罪的自诉。这不是一些人说的“没完没了”,是吴女士在为所有遭遇网络诽谤的女性探索一条维权之路,“为权利而奋斗就是为法律而奋斗”。

另外,本案涉及的“诽谤罪”有其特殊性。按《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一个自诉罪名,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宜全面直接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刑法》还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刑事立案。

因此,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吴女士讨回公道,而是对极端的网络诽谤案立下“规矩”: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网络诽谤,可能要走公诉程序,向诽谤者宣示红线所在,将刑事保护打上公屏。

这次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主动“跨出一步”,积极回应公民在网络社会的法律保护需求,满足公众的法治获得感。

要看到,基于互联网的诽谤案件有其特殊性,网络诽谤“杀伤力”巨大,其传播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社区传播,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和社会治理的信心,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远非被害人个人能够承受。像吴女士那样收一个快递,就遭遇“社死”,不仅丢了工作,社会声誉全毁,而且精神抑郁,被无数手机屏后的眼睛窥视。可以说,网络诽谤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伤害,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一个“脐下三寸”的龌龊网络谣言,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传统的法律救济渠道——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都很难起到及时制止侵害、挽回名誉的效果,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积极作为。

本案从“自诉”转向“公诉”,是司法机关在积极运用法律,让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贴合网络生活现实。本案的标杆意义在于,将有着严重社会危害的网络诽谤,纳入公诉案件范畴,由司法机关主动纠问,替公民主持公道。

通过对此案的升级处理,司法机关堂堂正正地将“保护”打上了网络公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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