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占伟
本报讯 在他人承包区域内非法采矿牟利,今年6月,被告人李国成因非法采矿罪被卫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其非法所得被依法追缴。昨天上午,在卫东区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这起案件。
2013年底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国成在朱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承包的卫东区观上村东山以种植果树深挖蓄水池为由,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域内采石牟取私利。经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其擅自开采荒山石头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体积为8828立方米,价值220700元。因国家矿产资源受到损害,在该案向卫东区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卫东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对李国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今年6月,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李国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非法采矿违法所得220700元依法予以追缴,责令其停止破坏、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
今年以来,卫东区法院强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立了卫东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同时加强与该区环保、国土、公安等行政机关的联系,依法惩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办理涉环保审判民事案件;在严厉打击闲置、破坏土地、毁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同时,重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预防和保护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