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为游戏充值、为主播打赏,法律的举证责任在熊孩子一方。
文┃雨来
鲁山农民崔某很郁闷:12岁的儿子玩游戏、打赏主播,花掉了他辛苦攒下的5万多元钱。所幸在民警的帮助下,已有4.3万余元被追回,剩余部分待游戏公司程序完善后再退还。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最担心读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未成年人为游戏充值、打赏主播,花掉的钱是可以追回来的。尤其在《民法典》即将实施的时候,有人认为《民法典》为熊孩子披了一层铠甲。譬如,有媒体就这样说:《民法典》对于解决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问题多了一重保障。真是 too young too simple!
当然,这些年网络游戏太害人,很多孩子深陷其中,父母苦不堪言。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8-18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精神,这个意见也适用于不满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什么有人认为《民法典》对于解决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问题多了一重保障呢?因为《民法典》这样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将《民法典》这个规定套用到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充值或打赏直播上,8-18岁,只要父母不同意不追认,孩子玩掉的钱就能追回来。当然,8岁以下孩子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无效,无论父母是否同意,玩掉的钱都能追回来。
但为什么不能高兴得太早呢?因为《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并不是新东西。《民法总则》也是这样规定的,《民法典》只是顺延,并没有任何“创新”,因此就不存在所谓“多了一重保障”。
真正有针对性地帮助熊孩子家长讨钱的,是最高法出台的这个“意见”。但是,也不要以为有了这个“意见”,就万事大吉了。
民法有个基本原则,就是保护交易安全。通过网络交易的东西,无论你在淘宝下单,还是玩网络游戏、为喜欢的主播打赏,法律一律默认电脑这端的你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律为什么要如此默认?因为不这样的话,每一笔网络交易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市场秩序岂不乱了?
因此,熊孩子为游戏充值、为主播打赏,法律的举证责任在熊孩子一方。你说钱不是你家孩子玩掉的,好,你来证明!
事实上,在游戏平台规定了实名制以后,熊孩子的家人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来。现在很多问题能解决,也许是游戏公司不想背负舆论压力而已。真正到了法庭,让证据说话的时候,输赢还真难说。
鲁山这个事,报道中提及“提供了大量相关证明材料”,正因这样,游戏公司才愿意退钱。然而,并非每个熊孩子事件中,都有这么充足的证据。
良好的行为,往往是“教训”教育出来的。那些银行卡、身份证随意放,连密码都随便让孩子知道的家长,该受一回教训了。
(相关报道见今天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