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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患”越大,越要文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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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狗患”越大,越要文明治理

 

□张丰

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捕杀。

近日,一份《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中关于遛狗的规定,引发热议。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回应,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这一表态,给事件留下了回转的余地。不过,其间仍有反思:这一纸规定有何法律依据?又是如何出台的?

近些年,不文明遛狗行为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规范养狗、遛狗,严格管理,也是共识。但严格不等于没有章法。

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起码要在法律层面经得起推敲。在我国,涉及城市养狗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找不到捕杀的依据。而无法律依据的捕杀,如果造成的损失达到足够金额,涉嫌刑法中的毁财罪。

文明养犬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养狗要进行登记;遛狗时要用绳子牵好;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涉及狗伤人的事件,要对主人进行重罚,必要时处以刑事处罚。如果这些都能落实好,文明养犬是完全能够做到的。与此对应,城市治理粗野而急功近利,面对问题总是想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往往欲速则不达,甚至留下非法的把柄。

现实中,像威信县这样试图通过禁养、捕杀的高压手段来一劳永逸地解决养狗问题的,近年来并不鲜见,“史上最严遛狗规定”不断刷新版本。但最终结果往往是,政策很快就推行不下去,不仅不能解决问题,甚至加剧养狗者与非养狗者的矛盾。在一次次的舆论口水战中,养狗者与非养狗者本可兼顾的利益关系,被异化为对立和仇视。

在治理“狗患”问题上,包括威信县在内的很多地方都面临较大压力,但越是压力大,治理手段越要合法合规,越要敬畏公共利益,考虑到群众感受。也只有以群众感受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治理手段才会有实效。以“不文明”治理“不文明”,结果肯定不是“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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