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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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败诉案件报告制”倒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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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败诉案件报告制”倒逼依法行政

 

只有使相关责任人承受不利后果,才会倒逼着他们认真履职,不敢任性或者敷衍。

□吴元中

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印发通知,决定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引发社会关注。

通知明确,败诉行政案件的报告范围包括生效裁判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等7类情况。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同时规定发生败诉行政案件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发生败诉的,将在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

政府输了官司,要原原本本地向上级报告情况,还要提出整改措施,二次败诉还要扣分,这显然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切实之举。之前天津等地也曾推出类似的制度,但扣分的措施还比较少见。

众所周知,建立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不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侵害。如同很多民众会因为错误理解发生守法偏差一样,行政机关也由普通人组成,同样会因为任性或理解偏差等出现执法不当或者错误执法现象。

因此,要保证依法行政,也少不了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判断、指引,对不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进行纠偏。行政诉讼本就是对依法行政所设的一道保障。

既然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是对不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偏,那么若行政机关败诉,当事人或涉事机关深刻反省不法或不妥的原因并进行改正,就是必然要求。

然而,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人员的认识存在问题,出于各种原因,对已经出现的错误拒不改正,甚至法院已经判决败诉的案件,依然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就更不用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了。个别行政机关“一错再错”的现象,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破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而向上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就使得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司法权威和正视行政行为中的错误,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从而有利于通过行政诉讼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由此堵塞漏洞,避免相关错误重复发生。

至于二次败诉将在考评中扣分的规定,则进一步保障了制度的现实有效性。人们往往根据利害判断行事,也只有使相关责任人承受不利后果,才会倒逼着他们认真履职,不敢任性或者敷衍。

当然,对于那些明知故犯、故意对抗法院裁判的恶意“改正”,仅仅是扣分恐怕还不够,还有必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或处分,让“依法行政”的要求更具刚性。

总体而言,向上级报告败诉案件的来龙去脉,无疑是一场“灵魂拷问”,意在通过实实在在的反思,达成“发现一个问题,规范一类行为,堵塞一类漏洞,建立一类制度”的目的。当然,制度要达成实效,还需要在施行过程中注意防止落入形式主义的窠臼,真正用法律的武器清理不当、不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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