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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获约332万元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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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0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羁押15年后宣告无罪
张志超获约332万元国家赔偿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张志超代理律师李逊处了解到,被羁押15年后被宣告无罪的张志超,将获约332万元国家赔偿。20日,他将与母亲前往法院签订有关国家赔偿的协议。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介绍,张志超所获得的约332万元国家赔偿,包括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余元。此外,还有当年张志超被判无期时,法院从其家里划扣的5500元。

张志超本人通过视频表示,赔偿无法弥补15年来自己遭受的痛苦,没有人愿意用15年换取这些赔偿,希望办案机关对自己赔礼道歉,也希望对当年的办案人追责。

据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死者为一个月前失踪的女生高某。警方调查认定,时年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具有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此后,张志超母亲持续申诉。今年1月13日,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其同案王广超也被宣告无罪。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及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

今年6月,张志超委托律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788.9万余元国家赔偿。

(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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