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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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这个认定为公务行为划清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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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这个认定为公务行为划清了界限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才是合法行为,才受法律的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越权行为、不合法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光明

这几天,重庆“城管追打商贩被砍伤”的视频引起热议。9月13日,重庆警方通报了这个发生在9月7日的案件:女商贩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警告处罚,城管殴打女商贩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女商贩在被一城管队员追打过程中挥刀致该城管队员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予追究。

重庆警方的这则通报,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通报对商贩在城管队员追打情况下的反抗行为的认定,无疑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务行为的界限,树立了一个国家强制力保护范围的可见界标。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遇到阻碍,这种情况并非罕见。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国家行政机关的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所有这些规定,在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授权的同时,也为其权力范围及其公务行为的范围划定了界限。

因此,从法理上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才是合法行为,才受法律的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越权行为、不合法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而越权行为、不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甚至反过来,是法律要追究和制裁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庆警方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准确地把握和执行了法律,依法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标定了范围。

在重庆警方通报的上述案件中,城管队员责令商贩不得占道经营无疑是正常的公务行为。并且,对于随后如何处理被责令商贩的不满,与城管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内部规章也都有相应的处置办法。在行政机关被授权范围内,执行公务的城管队员不可能拥有以暴力处置商贩反抗行为的权力。因此,在公务中实施暴力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范围,因而不再是受法律加持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务行为,对其公务行为以外所施暴力的反抗,就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行为。

重庆警方对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法律的严格把握和执行,从某种角度而言,也是为警方自己卸下了沉重的负担。在许多类似上述案件的处置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其公务行为超出授权界限而捅出娄子时,往往让警方出面为其背书。在一些此类案件的处置过程中,警方在履职安定局面时,如果没有像重庆警方那样依法公正处理引发案件的人员,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行政机关越权行政、违反行政的“敞口”会越来越大,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就会越来越出格,由此产生的警方的负担也会越来越重,国家强制力的威慑效应和警方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

因此,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以此案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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