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记者 胡耀华
本报讯 8月20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赶往该县赵村镇境内的一处矿场,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价值1000余万元的生产设备及场地移交给申请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鲁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介绍,2013年至2014年间,河南某矿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张某陆续借款500万元。2018年4月,李某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张某手中取得了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然而李某向河南某矿业公司催要债务时却遭遇拒绝,由此引发诉讼。2018年6月15日,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河南某矿业公司向李某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河南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年9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某矿业公司依旧迟迟不愿履行,执行法官遂将被执行人位于鲁山县赵村镇的一处矿石浮选厂及其生产设备进行查封。今年3月,经李某申请,法院裁定将所查封的该矿石浮选厂以流拍价1030万元用于抵偿河南某矿业公司所欠李某债务。裁定作出后,案外人提出了异议之诉。8月18日,异议之诉审理完结后,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恢复了该案执行。
8月20日,赵德国与法官助理徐毅平及法警等共14名执行干警冒雨赶往标的物所在地,并在部分群众和当地村干部见证下,将所查封的生产办公设备及场地交付给了申请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