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来
网络交易的当事人,法律推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用巨款打赏主播,父母首先要举证证明打赏的行为系孩子所为。这个证据要被认定,并不容易。
16岁的天津少年小刘,用母亲的身份证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迷上主播后狂刷礼物,仅3个月,就把父亲银行卡里的近160万元刷没了。
遇到这种新闻,线上线下一齐鄙视直播平台不厚道,这次也不例外。不过,通过法庭调解,这笔巨款退回来了。媒体报道了法官的一段话,我觉得很重要,摘抄如下——
法官认为,直播平台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直播平台最终退回打赏款,为平息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解决路径。
如果法官是路人甲,这话没毛病。但法官毕竟是司法人员,说出来的话,要有法律含量。
直播平台是社会一分子,当然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但这是一种泛化的道德责任,无法具体到个案中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不然,干吗诉讼?而且,退回打赏款,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标准路径?简单化了。
舆论喜欢用道德来衡量直播打赏,不习惯用法律。
今年的《民法典》通过后,很多媒体都在讨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问题,认为《民法典》为孩子们撑了腰。我来泼下冷水。
分析家认为,根据《民法典》,8岁以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有效。因此,“熊孩子”打赏主播,只要父母反对,统统可以要回来。
其实,之前的《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民法典》并无新变化。说《民法典》用这个规定约束了直播平台,too young too simple!
今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意见更具体,“熊孩子”打赏主播,只要不合理就能退。
但是,你好好琢磨下,意见的规定,超出《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的范畴了吗?没有。
平日,一旦有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新闻出来,我们就指责直播平台无良、无社会责任、见钱眼开。为什么?因为我们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巨额打赏这件事,一定是“熊孩子”干的。但是,我们看到了,法律还没有看到。法律要通过程序,才能看到“肇事者”是不是孩子。这时,我们要抛开道德的眼光,让法律登场。
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下单完毕,合同即成立。举轻以明重,已经完成交易的打赏行为,更是合同无疑了。《电子商务法》还规定,网络交易的当事人,推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任何给主播打赏的人,法律都首先认为你不是“熊孩子”。
法律这样规定合理吗?当然合理。因为整个民法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的。如果不这样规定,妈妈买了李佳琦的口红,如果后悔颜色,一定说是孩子干的。
所以,网络交易末端的当事人,是“熊孩子”还是爸妈,要用证据来证明。那么谁来举证呢?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老刘要证明打赏这事儿是小刘干的。现实中,固定这样的证据并不容易。
老刘能与直播平台握手言和,是靠法官调解,而不是判决。至于法官说“为平息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解决路径”,也太托大了。
我倒认为,法官不如放下道德思维,严格按照证据定分止争,搞出个法律含量更高的判例来。
对屡屡出现的怪现象,有必要“杀鸡骇猴”以儆效尤,不信你的银行卡还不定制短信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