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民法典带来的生活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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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的债务 妻子应该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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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欠下的债务 妻子应该还吗?
未必!《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债的认定规则
 

□本报记者 王春霞

【案例】 妻子欠下的债让他不堪重负

市民李先生是名矿工,妻子在家照顾孩子,家庭幸福,但平静美好的生活却被一张欠条撕碎了。5年来,妻子欠下的债务,让他痛苦不堪。

5年前,李先生的妻子染上赌博恶习,以做生意为名借了十几万元外债,因无力偿还,夫妻二人被债权人告上了法庭。法院认定,这笔债务系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李先生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出事之后,妻子突然“失踪”,法院强制执行,5年来,李先生每月的工资直接被扣款用来还债,日子过得相当拮据。

这是发生在我市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真实案例。

当年代理此案的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明银说,如果放在现在或者是2018年1月18日之后,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会大不相同,李先生很可能不会负连带偿还责任。

近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和官司不胜枚举。那么,婚内单方举债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判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对此,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强说,此次《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规则。夫妻单方的债务,是一方还,还是夫妻双方一起还,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演变】 相关法条逐步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也不断演变。

以上述案件为例,杨明银律师解释说,法院当时之所以将李先生妻子单方所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遵循的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该条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对此,张强举例说,假如丈夫单方签字借了100万元并无力偿还,他可能会与妻子通谋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但实际上每天照样回家。这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出现了很多,“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初衷是为了堵这一漏洞,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它又引起了配偶可能会莫名其妙“被负债”的情况。

张强在给法学院学生讲课时曾经举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名海归女博士通过网恋结婚,一个多月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时,发现丈夫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婚后不到两个月竟然举债两千万元,而由于当时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是“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结果这位女博士“被负债”两千万元。

“对李先生和海归女博士来说,他们对借款是不知情又没有受益的一方,这显然有失公正。”张强解释说,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列入夫妻共同债务。

随后,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的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原则。

“此次《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直接吸收了此前的司法解释,使之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而且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张强说。

【阐释】 举证责任转移,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一大亮点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强解释说,“共债共签、事后追认这些原则,保障了夫妻双方对家事的知情权。”

张强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一大亮点,是通过“债权人能够证明”几个字,把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债权人一方。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由债权人来举证,这也引导债权人在形成数额较大债务时,需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避免出现“被负债”现象。

“此前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举证责任在不知情的‘夫妻一方’,你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你拿出证据,这个往往很难。现在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举证不能,将由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他说。

“有时候法律的完善就体现在一些细节的改变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更有利于保护举债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解决夫妻债务纠纷中遇到的问题,让判决更加公平合理。从这一点来说,这是法治的一种进步。”张强由衷称赞道。

对此,杨明银律师也表示,《民法典》此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一方,从深层次来说,是对家庭的一种保护。

“一部好的法律,会尽量让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或少受侵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了,社会才会稳定,这的确是法治的进步。”杨明银律师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同时也提醒债权人要有法治意识、证据意识,在出借时最好让夫妻双方都签字,如果当时夫妻一方不在场,事后也要追认签字,或者保留能证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视频、录音等证据,以规避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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