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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一讨债人诉于欢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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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一讨债人诉于欢索赔被驳回
法院:此前已赔偿
 

本报讯 2019年8月,山东“辱母案”中被于欢刺伤的讨债人严建军起诉于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20万元。昨天,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殷清利处了解到,法院驳回了严建军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此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于欢已支付赔偿款。

严建军父亲此前告诉记者,严建军腹部被刺伤,先后经历三次手术,花费20多万元。2019年8月20日,严建军向冠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严建军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7466.82元。

2020年6月9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对严建军因伤所受损失,于欢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于欢已向严建军支付了5万余元,结合二人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于欢对严建军所受的损害已经承担了适当的责任,因此驳回严建军的诉讼请求。

此前报道,2016年4月14日,于欢看到母亲苏银霞在自家厂子被讨债时,遭到多人侮辱。于欢不堪忍受,用刀刺向讨债人,严建军是被刺伤的讨债者之一。之后,于欢被判有期徒刑5年,目前在服刑中。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中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时,严建军提起暂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法院最终判决于欢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赵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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