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涉产权冤错案件之所以铸成,铸成后之所以难以提起重审,提起重审后之所以难办,艰难审理之后的结果之所以难尽如人意,就是因为在冤错案件的形成过程中,涉产权案件中的产权人大都在原审案件办理过程的羁押状态中,迫于各种各样的压力而违心签署过于己不利且显失公平的文件。
□光明
6月1日,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撤销一审原告许容华在看守所关押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称作“牧羊案”的此案审结之后,最高法院在2017年底公布的依法再审三起(其他两案是张文中、顾雏军)重大涉产权案件已全部审结。
12年前,许荣华是国企改制后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拥有15.51%的股份。
据江苏高院通报,许荣华于2008年9月因牧羊集团举报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许荣华于2008年10月16日与牧羊集团时任工会主席陈家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牧羊集团的15.51%股权及收益转让给陈家荣。
公安机关后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了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许荣华恢复人身自由后,于2009年9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为由请求撤销;与此同时,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逾10年后,“牧羊案”终审落槌,再次敲定了保护产权的司法指向。在此尤为重要的是,“牧羊案”的判决,否定了产权人在羁押状态下签订的、将产生于己不利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这一法律认定,在涉产权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许多涉产权冤错案件之所以铸成,铸成后之所以难以提起重审,提起重审后之所以难办,艰难审理之后的结果之所以难尽如人意,就是因为在冤错案件的形成过程中,涉产权案件中的产权人大都在原审案件办理过程的羁押状态中,迫于各种各样的压力而违心签署过于己不利且显失公平的文件。如果这些涉产权案的重审,不否定原审卷宗中的这些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不认定这些在羁押状态下签订文件的无效性,而仍以这些文件作为审理的根据,仍将其作为证据链的一环,那么,涉产权冤错案件就不会得到彻底的改正。“牧羊案”成为最高法院宣布重审三大涉产权案之一后的司法过程,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
江苏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牧羊案”涉产权纠纷的另一方“不当利用公权力,在对方失去人身自由后,迫使许荣华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张文中、顾雏军案重审中可以看到,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在羁押状态下签订“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的现象绝非个别。显然,既是冤错案件,涉案当事人被羁押也难称合法。在此种状态下,当事人不是在“大财”与“小财”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财”与“命”之间决定取舍。实际上,即使是这种被羁押胁迫的当事人的“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也往往得不到执行,致使这些毫无公平可言的协议,成了剥夺当事人财产的遮丑布。
“牧羊案”审结了,其后的产权兑现还有长路要走。许多涉产权案,尤其是最高法院提起重审的这几起案件,都是已拖宕数年甚至十数年的案件,其间与涉案产权有关的权属状态变化甚大,解决起来难度不小,但却绝非不能解决。这种情况,在早前审结的顾雏军案中已经出现。看来,要使这些全国企业家、工商界瞩目案件的产权人的产权不停留在一纸判决上,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都要拿出勇气,依法解决阻碍产权落实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