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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即辞退”地方法规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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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5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超生即辞退”地方法规应调整

 

本报讯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先后发出书面研究意见,分别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有7个省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上述问题。前不久,广州又发生了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

对于“超生即辞退”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前一阶段,对媒体反映的某些地方开除生育三胎的公职人员的问题,我们及时了解了有关情况,梳理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作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对‘超生’人员并非一定要开除”。

该负责人表示,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趋势从国家战略层面对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放开两孩。对于“超生”人员的处罚处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框架下,与当前人口发展趋势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备案审查室相关负责人也表示,2019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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