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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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承接查验不能“带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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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保障业主权益
小区物业承接查验不能“带病”交付

 

□记者 范丽萍

本报讯 “物业配套用房被出租、小区公共活动室被占用……这些小区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很多都是之前没有做好承接查验。而新近出台的《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简称《办法》),不仅明确了物业承接查验不能‘带病’交付,还应邀请业主代表参加。”昨天,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就新规发表看法。

据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长杨超介绍,这份由省住建厅印发的《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并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目(物业)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的建筑物基础、内外承重墙、走廊楼道、楼梯间、护栏、电梯井道、水泵、楼道灯、消防设备、发电机、供暖,以及道路、绿地、围墙、宣传栏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后5日内,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业主代表参加物业承接查验,见证承接查验活动。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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