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志国
近段时期,我市接连发生多起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夫妻之间因为一点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械殴斗事件。昨天,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任明杰结合两起持刀械违法犯罪案例,算了一笔法律账、经济账、亲情账、友情账,四账算过之后,可谓亏之又亏。
3月10日上午9时39分,市区某单位职工李某询问其领导周某为何扣其工资,双方发生口角后引起撕扯,之后李某在单位院内找到铁锤,返回找周某,砸到其脖子和右侧肩膀。经检查,周某并无大碍,亦无明显伤痕。接警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构成一般情节,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任明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10日,误工费1160元(以去年城镇人均收入每天116元计算,拘留十日折合直接经济损失1160元),并处罚款500元,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费用500元,共计直接经济损失2160元。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将来子女考大学、参军和就业政审时可能会受到影响。李某在工作单位殴打领导,影响极坏,势必影响其今后与同事间的关系。
3月10日11时许,44岁的谢某因生活琐事与妻子郭某争吵,继而打架,后郭某在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水果刀,谢某见状上前夺刀,在此过程中,谢某右手食指被划伤,谢某随后报警,三名民警赶到现场,违法行为人郭某被行政拘留5日。
郭某用水果刀划伤其丈夫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承担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后果。郭某减少收入(以去年城镇人均收入每天116元来计算,拘留5日,折合直接经济损失580元);丈夫受伤需要到医院治疗,增加家庭支出,且占用了社会医疗资源。
此外,因为家庭不和谐引起的警情,一次触动警力三人,浪费了宝贵的警力资源。动粗甚至是动刀不利于家庭矛盾化解,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