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明确:20项证明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养犬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
●人员失踪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出生证明
●健在证明
●死亡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
●残疾状况证明
●婚育状况证明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财产证明
●遗产继承权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
●证件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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